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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资格和税收优惠

一、公开募捐资格

二、免税资格和税收政策

(一)北京市红十字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3110000000026382T。关于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请点击以下链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4年度-202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二)税收政策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及时取得捐赠票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

示例:假设A企业2023年的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该年度内向红十字会(该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120万元。那么,A企业在计算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120万(在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的12%以内),A企业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万*25%)。

2.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享受税收优惠需及时取得捐赠票据。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将票据交给单位财务部门,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示例:小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假设不考虑五险一金和社保,无其他税前扣除项),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90元(=3000*3%-0)。2023年1月向红十字会(该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500元,在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500元,扣除后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5元。小明当月享受15元税收优惠。

(三)政策依据

以下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请您通过官网关注了解最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