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献条件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二、捐献流程
1.报名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有意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市民,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
(1)《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在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和登记表办理遗体捐献志愿者报名登记,向志愿者颁发由北京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遗体捐献志愿登记证书”。
(4)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系统填报遗体捐献登记意愿的市民,需联系登记接受站完成登记表填写和相关公证的办理。
2.接受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持死亡证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受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①捐献编号②捐献登记号③死亡证明复印件④死亡日期 ⑤年龄⑥性别⑦捐献日期⑧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⑨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⑩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①遗体接受证明②北京市遗体捐献证书③北京市遗体捐献水晶碑。
三、常见问题
1.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报名登记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的,也可以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2.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志愿遗体捐献者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志愿遗体捐献者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3.变更和撤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志愿遗体捐献者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4.费用。遗体捐献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所需接运费用由接受机构负责。
5.纪念。捐献者名字将被敬刻于生命纪念碑(北京市长青生命纪念园内),家属可择时进行祭奠。
北京市长青生命纪念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东街(公交站到大鲁店公交场站下车,途经公交车:348路,397路)。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10—639472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除外。
四个遗体捐献接受站: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
010—83911443,13693207317;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
010—82802466,15810955403;
*北京协和医学院电话:
010—69156975,13501100862;
*北京中医药大学电话:
010—53912057,13910356380;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附件:点击下载《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登记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