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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  市会机关各部室(以下简称“各部室”)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党组会或执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筹资与财务部是市会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业务监督管理与指导职责;监事会、市会机关纪委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的各部室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本部室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的,承担委托人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委托采购应当签署委托书。

第六条  筹资与财务部职责:

(一)研究制订市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核、审批、备案等事项,按规定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培训;

(四)指导各部室、各单位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职责:

(一)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按规定报批;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

(五)采购信息公开;

(六)采购合同签订;

(七)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对采购结果负责;

(八)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九)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负责到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十一)其他属于本部室负责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部室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部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筹资与财务部、采购人以及各相关部门财务、资产、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保障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等,按照市会预算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年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导致采购预算变动的,应当按照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一并报批。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调剂采购预算类别和金额的,由采购人按照支出审批权限程序报批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市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不含)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包括直购、反拍、在线询价、定点服务等;大于100万元(含)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分散采购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询价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依据采购金额和支出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报请市会党组会研究批准;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报请市会执委会研究批准。

采购方案应当明确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特殊采购项目应对技术标准等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人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委托投标、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当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投标、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资格,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四)发布中标公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可依法经市会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确认,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可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人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由参与采购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确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从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程序依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或者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北京市财政局。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等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收集审批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等文件后,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管理。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政府采购文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或其他业务系统上的应当随办随归。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文件,经采购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上传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采购人应严格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竞争性谈判

1.属于(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 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 在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网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6)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2.属于(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 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二)竞争性磋商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 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一来源采购 

1.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 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在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网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示情况的说明。

2.属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属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原政府采购合同。

(四)询价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第四十七条  前款已有预算批复的采购项目,应当提交预算批复文件;多个预算批复涉及同一项目或者单个预算批复涉及多个项目的,应当在申请函中作出解释并指明所申请采购项目对应的完整预算。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预算批复的,应当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证明需经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确认。

第四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经市会审核,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报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采购、谁公开”原则,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市会筹资与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各部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应急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市会官网信息公开功能,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

(一)采购意向;

(二)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询价公告;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五)中标、成交结果;

(六)采购文件;

(七)更正事项;

(八)采购合同;

(九)单一来源公示;

(十)终止公告;

(十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市会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是本市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媒体。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意向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部门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一)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二)公开依据。采购意向公开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

(三)采购人应登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意向”,在线填报采购意向,并提交筹资与财务部审核。筹资与财务部审核并汇总采购意向后点击发布,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采购意向信息应当在市会官网同步公开。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在市会官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的,按照市会网站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会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综合监督体系,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筹资与财务部是市会政府采购的业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度建设、预算编报和执行、信息公开和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事会依法按章程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跟踪监督,对各部室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方案请示、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工作程序提出监督意见,具体监督工作按照监事会参与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市会机关纪委负责纪律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配合市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的编报情况;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情况;

(九)政府采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零星采购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零星采购(以下简称“零星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六十条  各部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零星采购活动应当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筹资与财务部、采购人以及各相关单位财务、资产、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保障采购计划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六十一条  零星采购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用直购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服务、工程和1万元以上的货物应当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验收方式进行,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使用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十五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经党组集体研究后,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采购应事前获得经费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市会各部室、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会监事会、筹资与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会筹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等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党组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