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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合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厉行节约。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等支出。

重视绩效。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围绕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符合履职效能、社会效应、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要求。

公开透明。财务管理及资金收支情况,应按有关要求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会机关。市会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会党组对年度部门预、决算等财务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市会执委会负责主持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管理市会的动产和不动产。筹资与财务部在业务分管会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市会内部控制,并合理保证市会整体财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五条  市会实行统一管理、法人负责、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贯彻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业务工作;“法人负责”是指市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中核算”是指市会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集中到市会筹资与财务部,由各单位选派人员到筹资与财务部经办具体财会业务。

第六条  市会经济活动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市会各部室对经办的经费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财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市会项目经费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由申报部室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市会各部室按照项目经费来源要求,具体履行编制工作计划、测算经费需求、配合项目评审、组织项目实施、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经费支出事项办理、绩效评价等具体业务的实质性管理工作;筹资与财务部负责统筹编制部门整体预算,对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经费支出、追踪问效等业务进行形式性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  市会基本经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构成:人员经费包括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保险、年金等,由人事部和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备维修费、会议费、招待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均按财政定额标准及编制内实有人数生成,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以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培训费和福利费由人事部负责管理;工会经费由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按照规定市会将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分别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账套。财政资金账套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捐赠资金账套使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社会捐赠款物及红十字会会费进行核算。市会经费支出按照《北京市红十字会财务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会单独设立党费账户,专设会计账套,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专门核算党费财务收支。

第十一条  市会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专设会计账套,使用《工会会计制度》,专门核算工会经费财务收支。

第十二条  市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接受北京市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会财务预算是指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市财政及经费主管部门要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文件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  市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市会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其他预算收入等。

市会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等。

市会支出预算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应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全面准确,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市会资金使用应先收后支,严格经费审批程序、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市会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

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事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专项申请的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经费预算中涉及人员、公用等基础数据由办公室、人事部负责提供基础数据,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对基础数据核实并录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按定员定额标准生成年度基本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各部室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编报,筹资与财务部进行形式性审核后进行综合汇总,并按照市财政预算控制数提出工作建议,报分管会领导、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筹资与财务部应专题向党组会报告,及时批复所属二级单位年度预算并向各部室下达预算额度,通过市会官方网站进行预算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市会年度预算以外的其他预算(含资金使用及采购计划)由业务部室提出申请,经筹资与财务部审核后,实行分级、分类审批,按经费来源要求办理。

市会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各部室负责申报预算经费的执行,应认真编制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并确保计划执行,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避免在年底突击花钱。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应合理把握预算执行节奏,落实主体责任,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确保预算支出进度高于时间进度。

第二十二条  筹资与财务部按需要及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向执委会报告相关情况,督促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会财务预算管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市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内容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库存物品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七条  市会固定资产由筹资与财务部牵头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实物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登记和固定资产实物库的管理;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定期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固定资产的领用部门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配合筹资与财务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市会资产的配置、日常管理和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市会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管理

(一)市会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北京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会备灾救灾服务中心在市会有关部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包括参与捐赠项目的洽谈、签订捐赠意向书、进行物资验收、办理物资入库、建立台账、并进行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募捐物资收入、支出金额应纳入市会募捐账户,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二)捐赠物资的调拨和领用,原则上由赈济救护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市会备灾救灾服务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并进行实物台账登记,筹资与财务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重大灾害紧急阶段下拨的捐赠物资,可凭捐赠函及灾区接收物资单位的回执确认捐赠收支,进行账务处理。

(三)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四)接收文物、字画、房产等暂时无法计量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可待确定捐赠价值后及时补计入捐赠收入。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市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  市会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三十二条  市会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管理。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市会应付款项指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各类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会财务收入是指市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市会取得的各项财务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财务账目分类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收入。

第三十六条  市会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可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是指市会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款物耗费。支出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

(二)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款物支出、专项基金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动产不动产支出等。

第三十八条  市会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市会财政支出事项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压减不必要、低效、无效支出以及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对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事项一律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会应严格预算调剂。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后,确实因新出台的政策性项目、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事项外,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确有调整当年预算的需求,如只涉及政府预算经济分类跨“款”级及以下科目调剂的,由业务部室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后市会自行调剂,但原则上不得调增“其他支出”科目;其他预算调整的事项或追加预算,均应由经办部门书面报请分管会领导、常务副会长批准后,交筹资与财务部与市财政局进行初步沟通。业务部室应按要求完善后续工作,待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展追加或调整相关项目工作。“三公”类经费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不得与其他经济分类科目横向调剂使用。

第八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市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  市会的资金结转和结余应按照收入来源分类管理。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基本经费收支结余和项目经费收支结余进行分类管理。非财政资金的收支结余,应按会计核算及资金来源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会应及时清理项目结余资金,财政结余按要求退回国库;捐赠项目结余资金经审计公示后可以归集继续用于人道救助和其他公益项目;接收上级或其他组织委托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按原渠道退回,如调整使用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第九章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决算报告是反映市会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市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第四十七条  市会决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市会运行和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报送及时。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市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市会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支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执行等。对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审计进行的检查、审计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

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筹资与财务部负有财务监督的直接责任,市会各部室及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筹资与财务部在财务监督中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发现财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会筹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京红〔2013〕59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