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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红十字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舆情,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平战结合,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防控社会舆情,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首都红十字组织,进一步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

二、严格规范信息公开

(一)坚持依法公开信息。信息公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遗漏,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广告、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三)坚持信息公开及时高效。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迟延耽误。战时状态下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信息应及时公开,并做好数据更新工作。

(四)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信息公开应当做到全面完整,内容包括红十字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含基本信息、治理信息、重大决策、内设机构、组织网络、会员队伍、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等;业务信息包括社会捐赠、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工作、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国际交流交往等。

三、改进信息公开方式

(一)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信息公开以官方网站为主要形式。除公众号、微博等传统公示方式外,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结合实际增加以下公开方式:政府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社交媒体等;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新闻发布会;组织实地活动,邀请媒体记者跟踪报道;利用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新媒体。此外,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在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二)严格信息发布流程。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发布部门初核、信息公开部门复核、主管会领导审核的执行程序。战时状态下,信息公开须经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日常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重大专项信息72小时内公开。战时状态下,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限,采取动态方式公开信息。各类项目结束后,应当全面公开相关信息。

(四)做好档案留存工作。公开的信息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为后期工作追溯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机制

(一)建立统筹调度机制。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北京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战时状态下,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各项工作由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直至战时状态结束。

(二)健全完善“两公开两透明”机制和公示制度。按照“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分配的公示、跟踪和反馈制度,定期编制资助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主动邀请评估机构对捐赠款物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政府拨款的财政资金要及时公布预、决算情况,社会捐赠资金要及时公布使用分配情况。按照“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的要求,在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战时状态下的紧急采购,经党组集体研究后,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行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物资采购、拨付使用要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

(三)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和确认,保证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注重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发布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跟进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募捐信息公开监督

(一)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监事会要参与全过程监督,依法指导开展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听取党政部门意见。募集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要定期报告并主动听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接受第三方监督。主动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对年度社会募捐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战时状态下,募捐工作应主动邀请同级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募捐活动结束后,报请市审计局组织募捐款物专项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做出公示。

六、严格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建立《北京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一定后果;在依法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未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对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等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