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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促进首都红十字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及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各级红十字会及其所属志愿服务团队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具备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按专业、分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七条 成立北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建立健全由市红十字会牵头、各区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宣传部,机关各部门、各中心按专业、分领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成立北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下设市属志愿服务队、各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志愿服务队等。负责市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红十字会及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所属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区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注册制度,依托“志愿北京”、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服务记录、诉求反映等服务。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可通过“志愿北京”、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等经认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自行注册,也可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获取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二)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工作;

(三)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

(四)保护在红十字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或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标识,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六)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宗旨不符的行为。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具有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服务范围、能够经常性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可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队。

第十九条 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属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在“志愿北京”、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等经认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红十字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撤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需要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接到申请的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条件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或者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各级红十字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护救助志愿服务时,应当经主管红十字会批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六章 支持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申请政府经费支持;

(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为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红十字志愿者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为红十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结合实际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第三十六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并在“志愿北京”等平台记录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以上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3000小时以上的,由市红十字会评定为终身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各区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一、二、三、四星级志愿者证章。市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志愿者证章。志愿者星级证章由总会设计、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