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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保障会员履行好义务,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成人会员和青少年会员。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成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缴纳会费的情况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三条  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批准其入会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批准其入会的区(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北京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发展对象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不分性质、规模、类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广泛在社会各个领域做好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积极推动人道救助和服务项目的捐赠者、实施者、参与者、受益者,特别是红十字救援队员、红十字救护员、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等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分为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是指个人可到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学校)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报所在地(单位、学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审批。网上申请是指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系统提交入会申请。

(二)组织审核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受理会员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批准接受为红十字会会员的,要及时报区红十字会(行业工作委员会)备案。非本人申请、信息不真实和未达到入会条件的,不得批准入会。

(三)发证建档

经审核,对批准接受为个人会员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徽章。通过网上(会员管理系统)申请,确定接受为个人会员的,可直接发给电子会员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采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编号做好新会员登记工作,建立红十字会会籍管理档案。                   

(四)缴纳会费

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分为现场缴费和网上(会员管理系统)缴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学校)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现场缴纳会费,或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费缴纳。

(五)宣誓入会

为增强红十字会会员的会员意识和归属感,新会员入会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适时组织新会员进行入会集体宣誓。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红十字会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表格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也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系统提交入会申请。

(二)考察走访

市、区红十字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选派考察组到申请单位走访,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入会的意图、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等。

(三)审核批准

由区级以上红十字会进行审核批准,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对通过会员管理系统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可直接发给电子批准文书和电子团体会员证书。

(四)登记建档

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采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编号做好新会员登记工作,建立团体会员管理档案。

(五)缴纳会费

会费按年度进行缴费,分为现场缴费和网上缴费。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批准其入会的红十字会现场缴纳会费,或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费缴纳。

(六)颁发证书标牌

新团体会员入会后,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应当结合相关会议活动,宣读入会批准文书,向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以增强其集体荣誉感和会员意识。

第五章 会员发展与管理

第十条  会员发展 

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制定会员发展总体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做好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并做好对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各区红十字会根据市红十字会总体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内会员发展具体计划,做好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并做好对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各区红十字会会员发展计划安排,结合基层实际,具体做好个人会员的发展工作,积极发展新会员。

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建立机关红十字会,作为本级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和批准本级专兼职工作人员等的入会申请。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区级以上红十字会也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会员入会即取得会籍。会员会籍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缴纳会费的同时进行登记。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会籍管理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会籍管理档案包括登记会员基本信息,记录会员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培训、缴纳会费、会员荣誉等情况,留存会员入会、转会等资料。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会员信息的保密工作,会员信息严禁向外泄露,对于违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培训

会员培训包括新会员入会培训和平时培训。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会员培训具体计划,并根据计划做好对新会员的入会培训和平时培训。鼓励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会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红十字会工作业务、组织建设、会员规范、应急救护技能和群众工作方法等。

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红十字工作。市、区红十字会适时组织团体会员单位负责红十字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与个人会员培训的内容、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  会员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

(二)会员提出转会申请后,转出红十字会应当出具转会介绍信,会员凭该介绍信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

(三)会员转会后,其会员编号保持不变,会籍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管理;

(四)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分设的,会员会籍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个人会员退会,由其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回会员证,注销会员编号,取消会籍,并报原备案红十字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退会,由原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回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注销会员编号,取消会籍;

(三)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按《北京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缴纳会费的;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的。

(四)对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声誉,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员应予以除名。

会员的除名,由批准其入会的红十字会按程序实施。对于作出除名处理的会员,应及时注销其会员编号,取消其会籍,并报原备案红十字会备案。

第六章  会员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服务阵地和平台

 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会员服务阵地和平台建设,结合实际建好“会员服务中心”“会员之家”“会员工作室”等服务阵地和平台,保障会员开展各类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等信息,畅通会员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保证会员对红十字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能够充分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年度会员活动计划,组织会员参加会议和开展学习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让会员在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会员活动计划安排和会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对会员活动经费的保障。保障经费在同级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关心慰问困难会员

 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会员情况,做好对困难会员的关心慰问,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会员证、徽章、证书、标牌制作

会员证、会员徽章、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各区红十字会(行业工作委员会)按需申领。

第七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定期或根据要求开展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会员进行表彰,以增强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二十二条  个人永久会员、团体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章(牌);个人特别会员、团体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章(牌);对优秀个人会员优先推荐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优先推荐参加北京市“感动人物”“北京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吸收优秀个人会员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红十字会会员金质奖章(牌)、银质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由市红十字会负责颁发。

各区红十字会(行业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获得金质奖章(牌)、银质奖章(牌)会员的汇总审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红十字会申报。各级红十字会可在“5.8”世界红十字日文化博爱周期间,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颁发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对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区以上红十字会认定和批准,可以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会员奖章(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优秀会员的先进事迹,激发广大会员向优秀会员学习、争当优秀会员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红十字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