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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依规开展会费收缴工作,畅通会员缴纳会费渠道,保障会员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依据《北京市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七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自愿多交会费不限。

第八条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可自愿缴纳会费,数额不限。

第九条  鼓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时,向红十字会缴纳特殊会费,数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缴。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方式,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 

第十二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研究,可以减免会费,报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后要及时予以登记,并留存好会费缴纳记录。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区红十字会(行业工作委员会)上缴会费,区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市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缴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使用时由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集体研究后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

区、市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逐级上缴上一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会费,应经集体研究,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基本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补充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会议等;

(二)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三)订阅、购买用于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四)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用品,购置会务用品;

(五)表彰奖励先进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优秀红十字会员;

(六)慰问遭遇突发灾难、患重大疾病和生活困难的会员;

(七)红十字会服务场所(主要指会员服务中心、会员之家、会员工作室等用于服务会员和开展会员活动的场所)的日常运行和维修;

(八)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九)其他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补充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开支。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  会费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会费的收缴、上缴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门承担组织建设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内设的财务机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条  会费的财务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对会费实行专户管理。

会员缴纳的特殊会费应单列账目,并根据会员意愿,及时拨付,并做好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会费利息是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会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要分阶段或视情做好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做好总结推广;对于存在问题,除立即纠正外,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